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复函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务复函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专项资金补贴)怎么做帐务处理?
- 纳税人十几年前的交易未交税现在还要交吗?
1、如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时,按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3、如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帐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价内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此等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
4、如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公司应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纳税人十几年前交易未交税,现在是否还需要交税,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因为已经超过三年,已过追征期,不需要补交了。如果是纳税人自身失误造成的未交税,追征期最长五年,也已经过了追征期,也不用补交了。若是纳税人恶意偷、抗、骗税的,则无限期追征。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未主动申报交税,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执行,不视为恶意偷、抗、骗税。依据为:
新疆***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偷税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偷税是故意行为,税款的追征期是无期限的。
如你的行为是故意隐瞒,或是否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追征是无期限的,未交的税款无期限追征。
如你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如在账簿上记载,开具了发票等行为,说明不具有故意行为,但形成未交税款的,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就不需要缴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复函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复函流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