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财务管理风险性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财务管理风险性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财务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
1风险点:1、原始凭证不真实;2、财务数据不真实;3、无法有效执行财务制度;4、监督不到位;5、资金挪用。防控措施:1、员工应加强财务核算能力;2、加强内部管理控制;3、强化责任意识;4、加强票据管理。 财务针对廉洁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具体如下:
1、企业员工应当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财政法规知识,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能力、业务能力以及分析能力。
2、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使得企业内部能各司其职、各司其责。员工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保持并提高一定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3、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控企业每个职位的相关职能,加强企业内部的预算管理,使企业能有效进行相关预算成本的核算,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4、加强企业票据的管理,使企业相关票据整理、审核能有效进行,防止票据审核出现偏差失误的情况。
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
一般来讲是法定代表人和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的风险较大。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一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些核心管理人员,那么相对应的他们也承担着民事、刑事、行政上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账目违反本法规定,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所以税务局查账出了问题,一般是法定代表人风险最大,再就是找财务负责人。
要具体看是什么问题,如果是科目列错之类的错误,那么向公司查账人员说明现在更正过来就可,如果是在现金或银行帐上有弄虚作***之嫌疑,那么是要追究原出纳责任的,交接单只能说明交接那个时间节点的现金或银行帐余额或需要说明的事项,过程中***的行为出纳是刻意隐瞒的,是有可以追朔的,如果出纳不配合,可以走法律程序。
纳税跟呼吸一样,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但是在公司里面,涉及到复杂的关系,也许你会用身不由己来推脱。那么,如果纳税出了问题,自己所在的岗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以下详细说说。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个描述在《刑法》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多次出现,并且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中也有提及。因此,这类人的风险是比较大的。那么具体到单位之中,这类人员可以包括以下人员:
1. 直接负责人,必须要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 直接责任人,比如经办此次税务问题的人员。可能是单位的会计,也许还有其他的相关人员。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直接参与违法,授意财务人员违法,或者明知有偷税的行为,却不制止,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会计人员,还要特别注意《会计法》的要求。
第四十条
这样要结合问题的性质及具体情况来确定。
正常情况下,税务查账,对于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会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通常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查出了问题,你说谁的风险大,肯定是股东啊,滞纳金和罚款都是公司支付。
如果涉及到追究个人责任的问题,性质就严重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_a***_]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个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司中谁的风险最大呢?关键看决策者是谁。
(1)虚开是会计的个人行为,其他人员并不知情。
比如,公司当期销售收入500万元,但要求提供***的只有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客户没有索取***,会计私自将其中的50万元分几次开具增值税专用***给了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并收取好处费。这种情况下,虚开***的会计无疑承担的责任最大,所以他的风险最大。
(2)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是公司领导比如总经理指使的,是公司行为。
这种情况下,指使人或决策人风险最大,应承担主要责任。会计当然也有责任。
(3)如果企业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同样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直接负责人责任风险最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财务管理风险性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财务管理风险性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