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复议调解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税务复议调解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行政复议中调解的原则?
- 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节的区别?
- 评标复议的流程?
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接受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随时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立即终止调解,恢复正常的复议程序。
2. 合法原则: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的范围、内容和依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实体处分权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书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是行政复议机关得以进行调解的基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有条件地行使实体处分权,但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放弃法定职权。
4. 中立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地位,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5. 效率原则:行政复议调解应充分利用程序上的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
6. 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应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节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规定,应理解为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做得比较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大量适用协调,经过协调,被诉(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积极赔偿或补偿损失),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撤诉(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普遍存在,与适用调解的实际效果并无不同。
评标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流程
(一)申请
如果被***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复议调解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复议调解流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