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协查解除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税务协查解除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什么是税务协查?
- 发出协查需要什么程序?
- 税务稽查部门到企业调账,而调账过程中出现企业单据的丢失的现象,应如何处理?
什么是税务协查?
税务协查就是协助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及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作为税务协查的客体,工作注意如下几点:
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二、证账表单:注意数据之间勾稽关系。
三、个别地方若需掩饰:需要环环相扣,能够自圆其说。
发出协查需要什么程序?
发出协查需要委托程,把调的内容例出提钢,而后把委托写好,一并寄给另一个***,对方法院收到委托调查函件,他们会很快组织人调查,把调查的结果给寄过来,法律有规定兄弟***给调查的,得有合法的手续,兄弟***才会给调查,让兄弟***调查,节省人力,财力。
首先需要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可以出具协查函,公安机关内部协查函有固定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于已立案稽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发起协查获得异地证据的,由检查部门填制«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要素后,报稽查局分管领导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
检查部门应当向协查实施岗位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包括:«税务检查立案审批表»、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作案手法、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协查实施岗对检查部门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初审,确认案件已立案且已取得至少一项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未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确许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包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协查实施岗接到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应当及时额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税务稽查部门到企业调账,而调账过程中出现企业单据的丢失的现象,应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5...《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换票证》;需要将空白***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协查解除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协查解除流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