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理财子公司投资决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理财子公司投资决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应采取什么样的理财策略?
- 现在各个银行都在成立理财子公司,是不是以后买理财赔了和银行没有关系了?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过去把它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现在一般叫做衰退、谷底、扩张和顶峰四个阶段。
衰退期的理财策略 就是要保守 护住本金就可以。
炒股尽量空仓,做基金尽量只做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及时止损卖出未出手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谷底或者萧条期,就要休息,择机适当介入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以及其他实业投资。
扩张期或者复苏期,就是要加量投资,实业就要扩大规模和宣传。
繁荣期或者顶峰的策略就是要及时离场,抛出股票和基金,实业投资也可以出售或转让。寻找其他机会。
投资的策略与大众的心理和经济的周期是有密切的联系。
现在各个银行都在成立理财子公司,是不是以后买理财赔了和银行没有关系了?
这个问题要分为长远目标和近期影响两种情况来回答。
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长远目标来看,银保监会领导已经定调:理财子公司将取代银行成为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未来我们只能从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如果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当然跟银行没有关系。
但是近期安排中,对大中型银行发行理财与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仍实行“双轨制”。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卖理财,其理财子公司也可以卖理财。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哪里买的理财,就由谁负责。
不过不管是谁发行的,未来打破刚兑是必然的。所以题主所说,如果理财发生亏损,这个损失只能有投资者自己承担,你找银行没用,找其理财子公司也没用。这个结果,与银行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无关。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2月15日,工商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获批成立,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将接踵而至。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后,可以说,买理财赔了钱确实和银行没有直接关系了。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后,子公司负责发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有可能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代销,但是主体责任在银行理财子公司。
如果是由于理财产品风险导致的理财本金受损,责任在理财子公司,不在代销机构,因次不会和银行有关系。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应当了解产品的风险特性,必须接受可能的损失。
如果代销机构或者个人不履行代销原则,有意隐瞒产品风险,欺骗、诱导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最终导致投资损失的,在保留好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代销机构索赔。如果是通过银行代销的,可以控告银行。
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后,监管部门要求理财产品必须警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就是为了承接资管新规落地,从2020年之后,不允许再有承诺刚性兑付的银行理财产品了。
现在各个银行都在成立理财子公司,是不是以后买银行理财产品,赔了跟银行没有关系了呢?
这也是在一系列理财新规落地之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理财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性兑付,而刚性兑付的本质是“买者自负“,即购买理财的人要自行承担风险。
这么看来,我们在购买了非保本理财产品之后,如果有损失了,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包赔,确实是和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没有关系了“。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
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同时,理财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表面上看,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不再承诺保本,进行刚性兑付。但也并不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每个银行都想成立理财子公司,但不是每个银行都能成立的,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要受到人才与技术的限制,目前已经有个别小银行明确表示放弃成立理财子公司,以后靠代理销售他行理财产品谋生,但并非就是坏事。
按照监管机构资管新规要求,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大限不超过2020年底,目前各家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正在不断下架,加速向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过渡。也就是说,除目前部分银行存续和发行少量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可以得到保本承诺,到期由发行方兜底以外,其余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一旦出现赔本,一是发行方银行没有保本承诺,二是到期一旦出现赔本,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是监管机构的硬性要求,同时在监管中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与引导,实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交易原则。
理财子公司成立,其根本目的在于隔离银行资管风险,实现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这句话已经说的很到位了,通俗理解就是把原有理财产品业务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形式隔离开来,同时使理财产品和业务更加专业化。理财子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与银行是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规定,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即使出现风险也与母公司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事,财务等***具有一定调配权限。所以,理财子公司一旦成立,即使理财产品出现风险,肯定与银行没有关系。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保本型理财产品即将终结,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过渡期结束后,全行业理财产品[_a***_]将全部充斥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个时候再来讨论理财产品赔本,只能说跟谁都没关系,包括理财子公司,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担。这句话听起来确实挺咋呼,但是确实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投资者都是习惯于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非常符合国人投资理财习性。如今一下改变了游戏规则,肯定有人暂时不适应,这是正常反应。但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也不是今天才推出,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显示,截止2017年末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占比75.05%,超过了保本型占比。其中国有银行76%,股份制银行75.9%,城商行75%,农村金融机构67%,外资银行27%。不同风险等级募集资金和占***别为:一级44.55万亿,占比25.67%;二级99.95万亿,占比57.58%;***28.8万亿,占比16.59%;四级0.21万亿,占比0.12%;五级0.07万亿,占比0.04%。由此可见,普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绝大多数属于中低风险以下产品,中风险以上产品大多属于机构,私行客户和高净值客户专属。而从2019年到期理财产品中可以看出,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只有2只,未达标率为0.05%,即是说即使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概率也是非常低的,更不要说赔本了。
因此,无论理财子公司成立与否,银行系理财产品还是以中低风险产品占主流,再加上投资者更加详细深入的研判,理财产品的风险是可控的,不必再纠结于风险责任归属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理财子公司投资决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理财子公司投资决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