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黄山筹划税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黄山筹划税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底未还被税务机关认定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合法吗?
中小企业基本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争议是有的,税局很强硬,只要不能证明自然人股东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律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
实际上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是抽逃出资,2是放不到台面上的业务费支出,3是变相分红,规避个人所得税,4是用于股东个人消费。
争议主要在: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没有净利润是不能分红的,分红是要同时向全体股东分红。
税务规定否决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吗?没权!
2.如果属于抽逃出资,是违法公司法的,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税务机关越位了?越位!
只有确定是为了规避分红缴纳个税而借款,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出任处罚人的角色。
现在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都是在年底归还(实际是借过桥资金来归还),年初再借出。这么一折腾,税就不用交了。真的没有啥意义。
脑洞小开一下,如果被税务机关征了个税,企业账务咋办?
当然合法!而且因为这事,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最终税务机关赢了。
有些老板始终没搞明白,认为他从公司借款,又不是分红,为什么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象霸王条款似的。
从政策面来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税务机关征税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是乱征税。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因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都是知道的。有些个人投资者为了逃避分红环节的纳税义务,就***取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方式。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堵住政策漏洞。
当然,如果能证明借款并非私用,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聪明的企业老板个人从公司借款,每年12月31号之前还清,然后第二年再借,这种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占用,但却不符合征税的条件,因此,目前这种情况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黄山市,有三个企业出资人2010年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元、265万元、305万元,在2012年5月份全部还清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吧?结果错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三个出资人补交个人所得税,为这事***到了***。最终***判定,税务机关做***确,因为虽然三个出资人把资金还上了,但事实已经发生,且符合征税的条件。
有的老板说,不是不愿意交税,而是分红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了。我说这个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你在当初投资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这些问题都能想到,而且***取相应的筹划措施,也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黄山筹划税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黄山筹划税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