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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限于以下情况:行政处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时,听证程序适用。针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如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决策过程,也会适用听证程序。
规章还可能规定其他需要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情形。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 国税 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调查人员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项法定程序。
简述税务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税务机关在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15日内,会公开或根据要求私密举行听证。听证通知需在举行听证前7天送达当事人,告知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等。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需在听证前3日提出,由税务机关决定。旁听公开,但允许在主持人许可下发表意见。
程序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颂洞扰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