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案件听证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务案件听证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国家税务局中政策法规科基本要做什么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应该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听证日期,法律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税务执法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七天听证期的起算问题,也就是文书送达的当天是否计算在七天之内?
答案是,送达当天不算,应该从送达次日起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准备期。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税务听证,并事实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了税务听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当天也就是2017年4月11日不应当计算在7日之内。被告违反了应于听证7日前通知原告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但我们碰到的***却不这样认为。
未给足七天听证准备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让我们对比一下其他人民***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1、地税局政策法规科职责:负责对本局的法制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对本局及下属机构地方税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本级及指导下级做好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及税务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调研论证工作;负责协助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有关审理工作;负责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普法教育工作。
2、国税征收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及某些新设立企业)、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部分)。
3、地税征收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征收的除外)、个人所得税(国税征收的除外)、***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国税征收的除外)、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等税种及***院、各省***授权代征的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工会经费、养老金等等(各省规定不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案件听证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案件听证流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