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筹划税务补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筹划税务补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财政扶持与纳税筹划相结合,能助力企业合理节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其中与税收有关的是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因为它是***退回的企业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具有无偿性。
对于企业取得的***补助,要判断是否
属于不征税
收入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由***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
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70号)指出:1.企业能够
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
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
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
支出单独
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
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在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
情况才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还要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即征即
退税款是否
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
没有具体的拨付文件;然后,即征即退也没有明确的资金适用管理办法;因此,即征即退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
税款,由企业用于
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补助征收增值税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重新明确的,
销售额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
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删除了“向
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意味着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一定全部来源于
客户,***也可以作为购买方之一,这一规定的变化正好和新会计准则中的***补助相一致,因此,***埋单的资金收入也应计征增值税。
智慧财税服务商省心办为您解答: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要求筹划者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省心办建议企业主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纳税筹划,合理节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筹划税务补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筹划税务补贴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